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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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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浙江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 《浙江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上公开为“浙江省建设信息港”网站,网站地址为:WWW.ZJJS.GOV.CN,指定地点为:杭州市文二路28号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新大楼11楼,联系电话:0571-89892114,传真:0571-89892104,邮箱:zjjsxxg@sina.com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厅“阳光政务”平台作为受理机构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三)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厅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当面提出书面申请。 厅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设在厅“阳光政务”平台,地址:杭州市文二路28号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新大楼11楼。
  受理时间: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571-89892114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通信地址:杭州市文二路28号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新大楼11楼。
  联系电话:0571-89892114
  邮编:310007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http://zfxxgk.zj.gov.cn), 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联系电话:0571-87057277

  (四)受理程序

(五)收费标准

1.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项目的成本费用。

2.“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可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和保障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浙江省监察厅举报;也可向省纪委驻省建设厅纪检组投诉,投诉电话:0571-87057590。

依申请表格请进入"依申请公开"下载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365bet线上投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也可在附件中下载。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到受理地点向我厅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办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如实填写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特别是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申请政府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如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的;申请政府信息属于申请人本人或涉及部分公众利益(含申请人本人),需申请人提供相关性证明而未提供的;申请内容、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形式不明确等情况,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后再办理。

  (2)属于公开范围的,其中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未主动公开,但可以通过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答复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内容。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属于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7)属于部分公开且可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公开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时对不予公开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8)同一申请人向本机关反复申请公开同一内容政府信息,本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必须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反之不予公开。

  3.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办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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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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